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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人建议安检操作标准行业统一
时间: 2024-03-02 18:58:27 |   作者: 乐鱼体育最新官网

  实现安检工作的规范化,避免安检争议和风险的发生,需明确安检的尺度与边界。专家觉得,安检流程及操作层面需要统一规范,并建议各地通过地方规章的方式来进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时下人们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安检制度不断向重要公共场合扩展,在机场、火车站、地铁、大型活动现场甚至医院,“先安检,再进入”慢慢的变成为一种习惯。

  安检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安检操作流程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引发争议事件,安检员利用安检特权泄露乘客隐私,安检新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等问题都值得关注。

  今年5月,广州地铁一名安检员女乘客包内私人物品并上传社交平台的做法引起舆论关注。虽然随后广州地铁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表示安检单位已启动相关程序,解除与涉事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将其移交警方处理,但公众对于安检信息有几率存在泄露风险的担忧并未平息。

  这并非广州地铁首次因安检工作引起舆论关注。据新闻媒体报道,2019年3月,一名化着“哥特妆”的乘客在广州地铁萧岗站被安检人员以不当装扮为由阻止进站并要求其卸妆。同年10月,多名乘客因万圣节妆容较为惊悚,在广州汉溪长隆地铁站被安检人员要求卸妆再进站。据广州地铁方面回应,要求卸妆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对其他乘客造成惊吓,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记者了解到,此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于乘客装束的规定,而《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在2019年12月修订时新增了对赤脚、赤膊、衣冠不整和妆容、装扮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行为的约束,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判定标准。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安检操作规范,即使是同一行业,对安检的要求也不同,缺乏系统性考虑,安检随意性较大,因此“安检工作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程序不完善产生争议”。

  此外,安检中能否进行人身检查也曾引起争议。4年前,就有3人因地铁站的人身检查,分别对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在地铁站以人工触摸方式来进行人身检查及用人工手持安检设备做检查的行为违法。

  不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据自己运营安全需要进行的安全检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3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随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薛长礼认为,随着安检范围的逐步扩大,慢慢的变多的公共区域被纳入安检范围。从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方面出发,有必要增加安检,但安检范围不能无限制扩大。

  他认为,安全检查是一种公共风险控制行为,其实施应坚持比例原则,即应兼顾公共目标的实现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公共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就安检而言,安检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应该坚持比例原则,“否则可能侵犯个人人格尊严、隐私权利”。

  从避免安检争议的角度来说,薛长礼建议,首先需结合地区、公共区域和时机等因素综合考虑是不是有设置安检的必要。当明确安检设置的必要性后,再考虑安检程度的设置,由于安检对象不同,安检程度应按安检对象的不同分类设置,使安检实施更具科学性。为了使安检工作更规范,薛长礼建议强化安检公示制度,利用车站、车厢显著位置对安检内容、方式、流程等公示公开。

  而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剑兵则认为,安检争议是个别现象,是因为安检操作层面不规范导致,与安检制度本身无关,通过强化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执法培训即可解决。

  近年来,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应用于安检工作中,人脸识别技术即是其中一种。与人脸识别技术在小区门禁、商场监控等地应用时类似,人脸识别技术在安检中的应用中存在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滥用风险同样引发关注。

  在孙法柏看来,安检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信息,避免安检信息的泄露、滥用,应明确安检信息的使用主体和应用限制范围,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对安检信息保护的缺位并非因为立法缺失,不管民法还是刑法,均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有严格规定,问题就在于信息泄露后难以找到责任人,也很难查清信息泄露的原因。”孙法柏说。

  孙法柏建议,应采用技术方法对安检信息进行技术隔离,让使用安检信息的人无法传递信息,尽可能降低信息流失的风险,“比如通过技术方法使安检员接触不到个人隐私信息,就算接触到个人隐私信息,也因为技术限制不能传递信息。”

  梁剑兵认为,判断新技术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能脱离具体场景和个人意愿,应结合安检具体过程综合考虑。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不是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是掌握并泄露信息的人或组织违法。

  薛长礼表示,规避安检新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判断人脸识别等安检新技术能否应用,应从比例原则角度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安检新技术的应用也应该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多部法律和法规为安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安检具体操作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虽然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但在安检范围、安检主体、安检具体实施和操作规范上,各地规定不一。

  在安检范围方面,上海等地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深圳、武汉则规定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均需进行安检。对于拒不接受、配合安检及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乘客的处理主体,各地规定也不同。北京、广州等地规定处理主体是安检人员,重庆、深圳等地则将处理权限交给运营单位。

  在安检员资质及具体实施、操作规范上,各地规定也不一样,比如,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中规定安检员应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并通过企业的培训和考核,还规定了手检流程中人身安检的具体顺序和流程要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但并未对安检员资质提出要求,也未规定人身安检流程。

  薛长礼认为,各地在安检具体实施和操作规范上的差异,与不一样的地区风险防范意识不同有关。“城市安全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控,不一样的地区对于同一事项会作出不同的分类和判断,使得在安检的方式和内容、对象上作出不一样的要求”。

  受访专家觉得,实现安检工作的规范化,避免安检争议和风险的发生,需明确安检的尺度与边界。

  薛长礼认为,安检的尺度应依据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确定。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常规安检模式,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可根据治安形势以及现场详细情况的需要,启用超常规安检模式。

  “安检范围和强度应放在具体环境中判断,将安检必要性及安检时间、地点联系在一起,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安检范围和强度超出平时,但是公众也能接受。”薛长礼说。

  梁剑兵认为安检流程及操作层面需要统一规范,并建议各地通过地方规章的方式来进行统一规定。

  薛长礼则认为,由于各地城市特点和运营情况差异较大,出台统一的操作规范与标准不符合现实,也不应对所有安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如果统一制定一部安检法律,很难在众多存在安检的领域中达到统一。”他建议,可针对某个行业制定统一的安检操作规范和标准,如在轨道交通安检上,参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制定轨道交通安检操作规范和标准。

  孙法柏也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安检操作规范和标准,但建议安检工作应达到行业统一,以实现同行业安检操作规范的提升。

  在行业规范的制定上,孙法柏建议依据比例原则,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形式进行同行业安检工作立法管理,增加地方自主性,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安检尺度。另外,建议以听证方式,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在不违背上位法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制定行业安检规范。(记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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