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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时间: 2023-12-17 05:06:55 |   作者: 乐鱼体育最新官网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安检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发证以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全国安检员的统一管理;各级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安检员具体管理。

  第四条 安检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安检员执业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并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五条 安检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六条 安检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制。安检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和丙三种类别;安检员执业证书分为A、B、C和高级四个级别,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一定经相应的培训并考试及格,方可取得安检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安检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条件后,方可申请安检员执业证书

  第八条 安检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可接受海事机构内部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实习活动;有权参加海事机构内部安检员岗位竞争活动。但不具备安检执业员的法定职责,不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后果。

  第九条 安检员执业证书持有者具有《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签署权,还具有行使滞留权等;可接受知识更新培训、参加国内外相关培训;参加船舶安检专题研讨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参加国际技术性会议;或参加我国与其他几个国家海事主管机关之间的工作交流计划。

  第十一条 甲类安检员资格证书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乙类和丙类安检员资格证书培训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培训计划或方案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甲类安检员资格证书申请者需参加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乙类和丙类安检员资格证书申请者需参加并通过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的资格考试。资格证书考试可采用比例淘汰制度。

  2、相关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海上船舶保安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

  第十四条 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更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编写、制定和调整。

  第十五条 由组织考试的海事局或其授权机构对考试及格者签发安检员资格证书。

  2、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或具有内河一等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12个月以上海上资历,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艘次。

  2、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甲类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24个月以上海上资历,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

  2、B级安检员任职24个月以上,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0艘次,其中参与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50艘次或具有甲类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24个月以上海上资历,参与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100艘次。;

  2、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满足申请相应的执业证书条件后,高级安检员执业证书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其他安检员执业证书应向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选拔评估后签发。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安检员进行总量控制的要求,视情签发相应的A、B或C级安检员执业证书。

  2、在A级安检员或高级安检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不得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A级或高级安检员执业证书持有者应在每3年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B级或C级安检员执业证书持有者应在5年内须参加直属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 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提交第十九条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发给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补发的执业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执业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海事机构每年度应组织对安检员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量、船舶安全检查质量和安检员个人业务知识、遵守工作纪律和服务意识等方面做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制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对A级安检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发现考核结果不实的,应予纠正。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安检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安检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及格的,由海事机构视情况对安检员作出警告、降低执业证书等级或注销执业证书资格的处理。其中对A级安检员的处理由分支局、地(市)地方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做出决定;对B级或C级安检员的处理由分支局、地(市)地方海事局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安检员工作因过错引起滞留复审,并负有责任的,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安检员作出警告、降低执业证书等级或注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检员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安检所需的公约、法规资料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和安检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非海事有关专业学历的海事执法人员在初次申请安检员执业证书时,其检查船舶总数和任职资历要求分别增加一倍。

  非海事相关专业系指除航政(海事)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和航运管理等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和有关技术规则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五)《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及其修正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八)《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ILO 147)(如适用)

  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规则》(IBC Code)(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规则》(IGC Code)

  (十四)经修订的国际海事组织19届大会第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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