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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1-17 09:53:20 |   作者: 乐鱼体育最新官网

  《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美食节、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撞钟祈福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和规模性商场促销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型活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宗、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大型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三)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临时电力设施、临时构筑物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同时报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禁止其进入;

  (五)配备适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保障;

  (九)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对为大型活动提供食品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检查,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为活动提供食品;

  第十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安全职责。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以及场所平面图等基础数据资料;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以及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活动现场及周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活动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0日;

  (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作,并提供工作人员有关情况资料。

  对在室外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祈福等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该依据安全需要,设立必要的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和安全缓冲区域,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配备消防、应急广播、照明、监控设施,落实人流控制、应急疏散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根据安全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查验、安全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

  (一)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弹药、管制器具,敏感性、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冷烟火、激光笔、扩音器及其他禁限带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散布可能引发现场恐慌或者影响活动秩序的言论,不得实施围攻他人、投掷杂物、散发广告传单以及起哄、推搡、拥挤等行为。

  (一)对许可的大型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和群众自发聚集的大型活动,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安全管理;

  (二)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做指导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中小学举办的游园、春(秋)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二)民宗部门负责对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办开光、佛诞、感恩节、平安夜、礼拜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大型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全方位检查指导;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和相关公共场地举行大型活动的业务审查把关,保障活动现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自身的需求,为大型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地铁、公交运输单位调整运力;

  (六)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对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管,对主办的文化旅游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以及现场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参与对大型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和群众自发聚集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组织或者提请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大型活动整个举办过程存在的风险,全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没有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大大降低、规避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安全许可或责令承办者取消活动。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应当包括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赞助者,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口号、内容、流程以及参加人员、重要嘉宾、住地、媒体、停车场地、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三)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等;

  (五)活动场所建筑物、临时搭建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状况等;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医疗救护、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及临时停车区域的设置、位置、容量、标识、引导提示牌、通道示意图以及停放、管理,周边道路交互与通行分流、引导和管控措施等;

  (十)预计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数量、采访区域等基本情况及引导措施等;

  (十二)可能会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保障等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样本、管理方案及查验票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包括组织、协调、保障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与预计发放的证件、销售的门票或者组织观众数量总和。场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固定座席计算;场地无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活动场地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等各类设施占用空间后,剩余面积按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因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禁止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仍提出申请的;

  (四)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后,承办者拒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使用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对承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一次性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五)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没有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大大降低、规避风险的。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3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才能变更。

  承办者取消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日的3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和群众自发聚集的大型活动,以及规模性商场促销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承办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大型活动的类型、规模、规格等情况,指导督促承办者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警力部署、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严密各项安保措施。

  第三十五条 大型活动售发票证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售发票证;未售发票证的,承办者应当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严控人数。

  第三十六条 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内举办大型活动,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允许超出固定坐席总数的80%。

  第三十七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状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且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条在体育场馆、公共广场等场所举办大型演出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席的,参照下列标准核准:

  (一)场地席每人所占单位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前后排座椅间距离不少于0.6米;

  (二)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允许超出20 排、26 列,同排座椅之间应当予以固定;

  (三)舞台主表演区高度不足1.5米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不小于6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舞台属T形台的,T形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小于3米;

  (四)每场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每场人数在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每场人数在15000人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五)在观众区搭建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棚)等临时设施的,其周边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小于3米。设有记者席、摄像设备的,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六)在封闭场地举办大型演出活动的,要有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活动人数超过1万人的,要有4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

  第三十九条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每场(日)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每场(日)人数在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每场(日)人数在15000人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增加通道的宽度。

  在公共广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可以设置展台展位。

  第四十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人员,室内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活动一般不少于参加人数的2%。

  第四十一条 大型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及电器线路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验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

  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统一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延期或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需要在大型活动现场飞行民用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实行三级飞行管理。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活动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审核;万人以上或者特别重大活动,仅限经飞行审核的政府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无人机飞行。

  第四十五条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开展对各类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发售的票证和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未及时改正的;

  第四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重大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化解控制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承办单位、活动场所应当加大大型活动安保科技投入,逐步的提升大型活动安保科技化与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指场所所有者,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场所,并以租赁、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公共设施的场所,承担对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为场所管理者。

  本办法所称活动场地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除去各类配套临建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可容纳人员的有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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