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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每月在岗240小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时间: 2024-03-10 16:54:05 |   作者: 乐鱼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值班是企业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虽与本职工作相关,但当值期间允许休息的工作。实际上,劳动者在当值期间能否休息是值班与加班的主要区别。

  周某与公司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担任门卫岗职务。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出具退工证明。

  2021年2月7日,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延长上班时间加班工资。2021年4月2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法定标准上班时间不应超过167小时。周某于公司上班时,每班次工作24小时,每月10班,合计工作时长240小时,即每月延长上班时间73小时,此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辩称,周某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其不存在延长上班时间加班情形。门卫保安实行的是做1天休2天轮岗制,每月轮岗10天,虽然是24小时制,但其中涉及上班时间10小时,其余为值班时间,每月轮岗上班时间为10天×10小时=100小时,未超过月法定上班时间176小时。《门卫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对上班时间、工作内容、值班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值班内容与白天工作内容不同,值班不是上班时间劳动强度的延伸,非加班,故值班不属于加班。

  法院认为,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企业的要求,在自己本职上班时间以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上班时间长度超过法定上班时间限度的情况。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周某对《门卫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上其签名予以确认,该制度对门卫岗位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工作内容与值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等。

  周某主张其于公司上班时每班次工作24小时,每月10班,合计工作时长240小时,每月延长上班时间73小时。但公司正常营业期间为早上7时至下午17时,下午17时到次日7时公司安排周某夜间值班。周某在夜间虽需进行安全巡视,然公司为其安排了休息场所,周某可以睡觉休息,无论是从工作量、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持续性等方面均与劳动法上的延时工作即加班有所区别,而不完全是对原来白天劳动关系内容的延续。因此,这样的一种情况值班不能等同于加班,不能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因此,对周某主张上述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加班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上班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允许超出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允许超出3小时,且每月不允许超出36小时。而值班则是企业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虽与本职工作相关,但当值期间允许休息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在当值期间能否休息。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正常的情况下由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企业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正常营业期间为早上7时至下午17时,下午17时到次日7时公司安排周某夜间值班,可以睡觉,而不完全是对原来白天劳动关系内容的延续。因此,这样的一种情况不构成加班,不能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只不过,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均未对值班费、值班津贴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也无值班费、值班津贴的相关联的内容。关于门卫夜班期间的待遇问题,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引发较大争议。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故建议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并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夜班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减少后续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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