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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时间: 2024-04-02 21:12:49 |   作者: 新闻中心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应当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对合乎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对不合乎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专职守护、押运的保安员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能够通过人力防范、技术防范手段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武装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在保安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保安服务企业不可以擅自停止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第二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员岗位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犯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临时安全隔离区,不相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理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保安服务。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商业机密以及任何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发展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理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了解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数量、管理培训、制度建设、保安服务合同履行、事故投诉等情况;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依法进行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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