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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12-24 19:19:47 |   作者: 乐鱼入口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治安辅助人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市局专门制定了《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上级公安机关一系列通知和市局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治安辅助人员服装和标志的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推动保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从业单位是指市、镇、村级保安、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物业公司招用的保安)。

  第四条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第五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贴身携带保安员证,穿着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贴身携带保安员证,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第八条保安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穿着保安员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保安员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二)依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九条保安员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第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装备应当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保安员在值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保安员执勤时不得将橡胶保安棍随意转借他人,不得随意玩耍或挥舞橡胶保安棍;非紧急状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橡胶保安棍。

  第十三条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需佩带的,应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市局保安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扎口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情况做监督检查和查处。

  第十五条保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的,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通报所在单位整改;

  (三)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对违反规定的保安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保安员再次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对其所在保安从业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在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未正式推荐式样前,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服装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苏公厅[2009]493号)的规定。即着全国统一的2000式保安服装。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应当来源于合法渠道,严禁向非法厂商采购。一经发现,依法收缴。

  附件:张公发[2010]193号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标志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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