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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警方动真格 保安不按规定着装将重罚
时间: 2024-01-15 06:59:42 |   作者: 安保系列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行业违法违规使用“特勤”“特别勤务”名称、标识问题整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治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通告》要求,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深入推动保安服务行业规范治理工作,8月5日至8日,治安支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市保安服务行业治安管理交叉检查,逐步加强保安服务业监督管理,充分的发挥保安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第16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地生效,治安支队六大队对南宁市108家保安服务企业的服务岗点进行了检查,保安从业单位带有“特勤”、“特别勤务”字样、警用标志的装备等开展全方面检查清理整顿,检查中未发现违法使用、穿着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违规注册、使用、佩戴“特勤”“特别勤务”名称、标识、制服,车辆违规喷涂“特勤”“特别勤务”名称、外观标识等情况。

  检查工作中,民警还对被群众举报的分别位于云景路和五象新区的两个单位和唐山路一小区保安员违法违规着装问题进行复检,确保整改工作完成。 同时民警在检查保安服务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无《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时,发现有8家物业公司未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94名保安员无证上岗,对企业未备案、保安员无证上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警已当场通知责令整改,并联合青秀公安分局约谈南宁市15家经营保安服装和器材的商家负责人,要求各商家依法依规经营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

  行动中,民警还针对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未通过保安员考试,未取得保安员证上岗执勤,未依法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包括法律、保安专业相关知识、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岗前和在岗定期教育培训等行为进行了检查。

  下一步,治安支队将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治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通告》要求,不断加大对保安市场的整治力度,确保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发现保安服务行业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从2011年开始 全国保安员陆续换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 并佩戴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服装的颜色、服饰和服务标志等元素,明显区别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通过服装臂章上的中英文字、左侧胸徽上的保安企业名称和编号以及肩章图案,并有一定的防伪设计,公众能够迅速确定保安员的身份和职级,更好地进行求助和监督。

  保安从业单位要自觉维护国家法规权威,坚决执行公安部和中国保安协会要求,保安员上岗必须着全国统一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禁止着其它任何形式的服装。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佩带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钮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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