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多个省份已先后举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仪式,正式启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震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 号)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依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以及帽类、鞋类等。
本规定所称的标志是指执法人员依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任务等上班时间应当着装,贴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依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当佩戴齐全个体防护装备。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
第六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七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精神良好、行为得体,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转赠、转借、变卖。
第九条季节换装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省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天气特征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尊重和爱护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严禁任何损害标志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